資產評估收益法,是指通過估測被評估資產未來預期收益的現值來判斷資產價值的各種評估方法的總稱。評估的工作風險,主要是由于在評估工作過程中采用的評估方法、對委托方誠實程度的了解不夠、選用的資料及資產評估人員個人經歷、經驗限制而導致的誤判等引起的風險,屬于評估人員主觀原因引起或評估手段失誤而產生的風險。這種風險,在無形資產采用收益法進行的評估工作中顯得尤為突出。當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一旦承接了無形資產評估項目,收益法評估的工作風險也就主要集中地反映在對有關參數的預測和貨幣衡量上。
收益法的基本參數主要有:一是被評估資產的預期收益;二是折現率或資本化率;三是被評估資產取得預期收益的持續(xù)時間。能否清晰地把握上述三要素成為能否運用收益法的基本前提。
從這個意義上講,應用收益法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是:(1)被評估資產的未來預期收益可以預測,并可以用貨幣衡量;(2)資產擁有者獲得預期收益所承擔的風險也可以預測,并可以用貨幣衡量;(3)被評估資產預期獲利年限可以預測。在對無形資產進行價格評估時,看似只有幾個參數,似乎很簡單,其實幾乎每個參數都難以確定,或者說難以準確把握。如預期收益是采用凈現金流量還是凈利潤,用稅前利潤還是稅后利潤;無風險報酬率是采用國債利率還是銀行利率,采用短期利率還是中長期利率等都有爭議;行業(yè)報酬率、社會平均報酬率等數據本身的準確含義就很難界定,等等。由于類似問題的存在,使得收益法預測和衡量參數的不確定性大大增加,評估工作風險自然就隱藏其中了。
“資產評估是一門十分靈活的預測藝術”,用收益法評估無形資產價值,是最科學的方法。當無形資產復雜的不確定因素與其“預測”相結合,使得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在整個評估工作過程中面臨著更大的工作風險。采用收益法評估無形資產,結果上下可能差幾十倍,因而“20%大限”激起了評估業(yè)的強烈反應。甚至有人預言“如果按這要求,大多數項目都要出問題,挨板子。”我們知道,證監(jiān)會提出“20%大限”,用意是為了防范弄虛作假,提醒評估人員謹慎保守些,不能再根據客戶需求,隨意調節(jié)結果。但是,即便是完全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無形資產評估的有關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仍然在使用收益法評估無形資產的過程中,面臨著“20%大限”這一規(guī)定的巨大工作風險,更何況無形資產的外部環(huán)境也在不時地發(fā)生變化。因此,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必須審慎,盡可能地防范和規(guī)避其工作風險。